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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的殖民时期

1824年英国与荷兰签署英荷条约,最终确立了英国对马来亚的霸权,同时也决定了当代马来西亚的雏形。荷兰撤出马六甲并放弃所有在马来亚的利益,而英国则承认荷兰对东印度剩余地区的利益。这个瓜分在马来亚地区划了一条人为界限,这条界线遗留至今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,英国并没有在马来半岛建立起统一的政治制度,而是分而治之。1910年,英国对马来群岛领土的统治模式成形。为了满足经济的需要,英国大量引入华人和印度人的劳动者,以满足在马来半岛和婆罗洲所产生的殖民地经济需求,间接对马来民族的经济和职业上的支配势力造成威胁。在1921年时,马来亚南印度人占其人口总数的94%   。 

海峡殖民地 马来西亚燕屋
1826年,英国把槟城、马六甲、新加坡与纳闽联合组成了海峡殖民地。 海峡殖民地最初由位于加尔各答的东印度公司所管理,其后槟城与新加坡先后成为这个殖民地行政中心。1867年,其行政权由印度总督移交给伦敦的殖民地事务大臣管理。1876年英国殖民者从巴西引进橡胶树进行种植。1876年英国殖民者从巴西引进橡胶树进行种植。1909年2月,暹罗同意将吉打、吉兰丹、玻璃市和登嘉楼让给英国 。1914年,苏丹阿布·巴卡尔的继承人苏丹Ibrahim才接纳一位英国代办。先前属于泰国的4个州以及柔佛合称马来属邦。英国对海峡殖民地实行直接统治,传统的政治结构基本废除,代之以新的形式:由总督掌握最高权力,另设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。

马来联邦

1896年7月5日,彭亨、雪兰莪、霹雳与森美兰合组为马来联邦,接受英国保护(四州府),实际上属于英国控制范围。在联邦成立之前,一些邦已经引进代议制的模式。1877年9月11日, 霹雳邦成立参议会,这是除海峡殖民地外,马来各邦中第一个立法机构  。邦参议会主席由苏丹担任,成员包括驻扎官、主要的马来酋长和两三名华人巨商。其主要工作是立法方面的,所有土邦立法由它通过  。



1896年,马来联邦成立后,权力集中在以英国总驻扎官(1911年以后改为首席部长)为首的联邦政府手中,总驻扎官从属于马来联邦高级专员(由海峡殖民地总督兼任),高级专员负责与英国殖民部沟通、联系。此外,马来联邦还设统治者会议、驻扎官会议、联邦参议会(后改为联邦议会)。统治者会议于1897年举行。联邦参议会为立法机构,于1909年成立,由高级专员主持。非官方议员由高级专员提名,经英王批准后任命。联邦参议会也注意到不同族裔代表的分配,到1927年,在8名非官方议员中5名是欧洲人,2名是华人,1名是马来酋长。1927年,联邦参议会改组为联邦议会 。每个邦平均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府,由苏丹、英国驻扎官和顾问及一个邦的参议会组成。不过,在联邦体制上,各邦向联邦政府交出了大部分实权,包括税收权、财政权。苏丹的权力大受削弱。参议会改组后,马来统治者退出,但后来议会通过的每个法案都须经过4个统治者分别签署才能生效。


马来属邦
马来属邦是对马来半岛其余未参加联邦的各邦之统称, 包括吉兰丹、吉打、丁加奴、柔佛、玻璃市5个邦(五州府)。其中吉兰丹、吉打、丁加奴、璃璃市是根据1909年《英暹条约》改归英属马来亚管辖的。属邦各邦在行政上各自为政, 比联邦各邦保留了较多的实权。属邦各邦的政治体制也保留了较多传统的形式和内容, 但也受到了时代的影响, 新的形式也出现了。柔佛邦于1895年颁布了一部由英国律师起草的成文宪法。按宪法规定, 成立部长会议作为苏丹的咨询机构, 其成员必须是穆斯林;还设立邦参议会作为立法机构, 其成员限于柔佛臣民, 但宗教信仰不限。后又增设行政会议。这部宪法为马来西亚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。直到二战前也只有柔佛和丁加奴这两个属邦拥有成文宪法。属邦还须接受英国的顾问帮助管理政务, 类似于驻扎官制度, 名为顾问, 实际上可以左右苏丹。

其他地区
19世纪后半部,英国获得了对荷兰从未立足的婆罗洲北岸的控制。东部(沙巴)则由受西班牙属菲律宾控制的苏禄苏丹的名义统治。其余部分则是文莱苏丹统治地。1841年,英国探险家詹姆士·布鲁克从文莱苏丹手中租借了古晋,并称自己为砂拉越的“白色拉者”。此后他不断从文莱手上取得领土。婆罗洲东北部被英国商人殖民。1881年,英国北婆罗洲公司被允许控制这块地区,受新加坡总督监督。西属菲律宾从未承认苏禄苏丹对这些领土的丧失,这是后来菲律宾宣称拥有沙巴主权的理由。1888年文莱成为英国保护国,1891年英国再与荷兰签订条约,确定两国在婆罗洲的边界。1903年4月22日,英国和苏禄苏丹贾马鲁尔·基拉姆签署《确认割让岛屿契约》或者称为《确认契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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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0-10-26 16:23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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